2005年3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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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责令具结悔过想告状却遭不予受理
读者陈银建

  去年3月,张浩到某市出差,在该地宾馆与暗娼郭靓相识,在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张浩付给郭靓现金200元,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去年11月,郭靓因在其他地方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中,郭靓交代了张浩与其奸宿的行为。不久,公安局因张浩嫖宿暗娼的违法行为系6个月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为由,对张浩责令具结悔过。张浩不服,以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宿暗娼严重失实等为理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提供 石竹青)
  责令具结悔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因此,市公安局所作的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罚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该决定也就不属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张浩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读者 陈晔)
  责令具结悔过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理应受理
  从本案的处理经过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令具结悔过决定具有三个特点:(1)它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2)它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能够对治安管理相对人产生有关权利和义务影响的单方行为。这种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非以法律的原因并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停止它的执行,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服从。(3)它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所采取的治安管理措施。以上三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解释,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读者 陈银建)